朝阳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社区戒毒(康复)现场会议精神,按照“长春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实施方案”的要求,为推动我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全面启动,特制定此方案。 一、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《禁毒法》和《戒毒条例》,坚持“以人为本,科学戒毒,综合矫治,关怀救助”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,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,统筹利用社会资源,充分依靠人民群众,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,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,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;逐步建立起集生理脱毒、身心康复、就业安置、融入社会与一体的社区戒毒(康复)模式;逐步建立起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机构、戒毒康复场所、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等基础配套设施,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吸毒人群,促进禁毒斗争深入开展,为建设平安朝阳做出应有贡献。 二、工作目标 通过不懈努力,实现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体系基本形成,领导机构普遍建立,专(兼)职人员配备基本到位,工作机制逐步完善,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,社区戒毒(康复)基层基础水平明显提升;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,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,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,社区戒毒(康复)执行率、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,复吸率逐年下降;社会戒毒(康复)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,救助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,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等工作目标。 三、实施步骤 (一)组织发动阶段(2014年7月12日至8月22日) 先期召开全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推进大会,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,以朝阳区政府名义下发加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的实施方案。 8月22日前,各派出所要对本辖区的现有吸毒人员集中开展摸底排查工作,详实掌握本辖区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,做到底数清、情况明,并于8月22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禁毒中队电子邮箱: (二)试点运行阶段(2014年8月24日至9月末) 8月底之前,红旗街道办事处天宝社区作为全区社区戒毒(康复)试点单位,要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,初步建立工作模式和机制,为全区开展社区戒毒(康复)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。 9月底前,朝阳区公安分局要全面总结全区社区戒毒(康复)试点工作经验,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、工作流程,形成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运行机制。 (三)全面实施阶段(2014年10月初至12月末) 10月初,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(牌子必须挂出),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必须到位,确保被决定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有地点报到、有人接收。 10月底前,有帮扶对象的社区都应设立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站,成立由社区戒毒(康复)专(兼)职工作人员、社区民警、社区医务人员、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的家属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(康复)帮扶小组,开展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。 年底前,具备开展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条件的社区全面开展工作。 四、工作流程 (一)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收程序 1.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。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(康复)决定后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(康复)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(康复)办公室,移交有关材料,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。 2.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。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(康复)协议,并按照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居住地情况将其派往具备社区戒毒(康复)条件的社区,成立社区戒毒(康复)帮教小组,明确帮教小组成员,同时填写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登记表,并将此表报送当地派出所,由派出所社区民警录入到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,实现有效衔接,防止脱管失控。 (二)社区戒毒(康复)具体实施程序 1.建立档案。社区戒毒(康复)帮教小组在接收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后,应立即对其建档登记。 2.制定计划。社区戒毒(康复)帮教小组结合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实际情况,制定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计划,提出阶段性目标。 3.日常管理。社区戒毒(康复)帮教小组要掌握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行踪及社交等动向;对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进行思想帮助和心里辅导;组织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;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在入学、就业、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和帮助;组织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参加有益于提高戒毒效果的社会活动;督促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。 4.违纪报告。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若严重违反《社区戒毒(康复)协议》,应由社区戒毒(康复)帮教小组通知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,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书面上报原公安机关,由原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。 五、职责分工 (一)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职责 1.成立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,配备专(兼)职工作人员,协调辖区内公安、卫生、司法、民政、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组织共同开展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。 2.与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签订社区戒毒(康复)协议书,按照“一人一档”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档案。 3.落实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、监督和社区戒毒措施,对本社区戒毒人员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(家访),对违反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及时进行批评、教育。 4.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,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。 (二)公安部门职责 1.朝阳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;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。 2.社区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进行定期吸毒检测。 3.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。 4.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(康复)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(康复)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(康复)期间又吸食、注射毒品的人员,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。 (三)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.对刑满释放、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。 2.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。 3.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。 (四)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.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。 2.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。 3.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。 (五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需求,为社区戒毒(康复)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。 (六)教育部门职责 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。 (七)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职责 发挥自身优势,积极参与戒毒工作。共青团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作好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。 六、组织领导 成立朝阳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领导小组,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。 组 长:孙景龙 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:张代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红光 区政法委副书记 于光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晓民 区财政局局长 王佰吉 区卫生局局长 石 磊 朝阳食药分局局长 赵玉臣 朝阳区公安分局政工处主任 成 员:朝阳区政府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 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朝阳公安分局禁毒中队。主任由赵玉臣主任兼任,副主任由朝阳分局禁毒中队中队长张志旻担任。 七、保障措施 (一)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十部委《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》(〔2013〕5号)中提出的,将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满足人员招聘、日常办公、吸毒检测等工作实际需要,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。 (二)人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,具体负责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,为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。 (三)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,落实办公用房、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。 (四)考核奖惩 区政府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将对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,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。并将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之中。年底区政府社区戒毒(康复)工作办公室将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5个先进社区及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;对工作落实不到位,进展缓慢,成果不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。 规范性文件编号:20140102 |